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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时间:2015-08-19 09:01:00 查看: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日        

 

 

中山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5年,单位GDP能耗下降2.7%,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5%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86万吨、0.64万吨、2.38万吨、3.59万吨以内。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2013121号),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在中山落地。各镇区要加强对各类出租厂房的检查指导,加大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力度。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印染(含洗水)1500万米。 

(二)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41号),积极推广工业节能技术装备、高效节能电器和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产品,推动LED绿色照明产业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技术模块化、产品化建设,促进环境监测技术与环保材料研发应用,推动节能环保产学研结合;加快培育节能环保市场,培育一批节能技术服务龙头单位,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进污染集中治理领域第三方专业化运营。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380亿元。加强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传统产业节能绿色化改造,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2.2%,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3%。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全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深入推进中山燃煤电厂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近零排放”工程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镇区,暂停该镇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推行能评对标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一)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和万台注塑机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推动全市电机产品升级换代,2015年,累计推广高效电机、淘汰在用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技改48万千瓦,相当于节能7.5万吨标准煤。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2015年推动1个省级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十百千万工程”,2015年培育1个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中心,创建2家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开展200人清洁生产培训。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2015年全市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推进电厂脱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综合脱硫效率达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二)加快燃煤锅炉更新改造。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积极推动全市工业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其余锅炉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建设烟气脱硝工程,降氮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安装在线监测设置并与市环境保护局实现联网。6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除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外还必须建设烟气脱硝工程,降氮脱硝效率达到75%以上。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成且配套供热管网完成后,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在3个月内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热网覆盖范围外的镇区锅炉整治,按照集中供热区和禁燃区以外区域要求进行。 

(三)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淘汰公务类黄标车。多措并举,促进高频使用营运类黄标车更新淘汰。扩大“以奖促淘”政策范围,引导非公有制黄标车提前淘汰。加强路面执法,引导社会类黄标车更新淘汰。2015年底前完成公务类黄标车淘汰工作,基本完成营运类、社会类黄标车淘汰工作。按期全面供应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四)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水质良好江河湖库,重点治理劣V类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整治,严格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0年下降50%以上。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一)加强工业节能降碳。重点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加快推动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逐步推进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力争2015年全市高耗能行业全部开展能效对标。推动传统产业节能低碳改造,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纳入省万企名单的67家工业企业,到2015年累计实现41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二)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50%。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范城市热岛效应的规划技术指引,编制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热岛改造计划,大力推动城市降温行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我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三)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组合效率和综合优势。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逐步建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大力推行公交优先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创建“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加大对甩挂运输研究推广的扶持力度,积极做好甩挂运输的试点、示范站场建设工作,加快制定公路甩挂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绿色货运项目为抓手推进货运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汽车,争取2015年底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超2500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保有量达360辆。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推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智能交通工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交通需求管理,有效减少空驶率,降低单位运输产出的能耗与排放水平。实施绿色港口行动计划、绿色水运建设工程。实施绿色低碳公路建设工程,推行隧道“绿色照明工程”,推动高速公路生态景观林带示范工程建设。

(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节水降碳。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全覆盖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2个。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水型单位建设。建成节约型学校1家,实现公共机构人均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12%,市级公共机构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 100%50 %以上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 

四、强化技术支撑

(一)加强技术创新。以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支持建筑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攻关与新产品开发。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二)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市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产品)推广目录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每年发布一批推广目录,向社会推广重点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产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五、加强政策扶持

(一)完善价格政策。全面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实际发生的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改进污水处理收费计价方式,探索居民生活污水阶梯式计价制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加大水资源费、排污费征收力度。

(二)强化财税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实施绿色金融政策。推动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信息逐步纳入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引导金融机构把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建立信贷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完善服务,从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类项目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低碳金融债券”筹措资金,加强低碳信托基金的开发。建立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后备上市企业档案制度,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的发放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指标进行挂钩。作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承诺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搭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项目—资金对接平台,引导、撬动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加大对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一)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继续推进玻璃、造纸等重点行业能效对标工作,鼓励企业参加全省能源利用效率最高单位评选活动,争取中山企业纳入全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单位名单,确定行业能效对标先进值、制定能效领跑者标准,编写行业能效现状及节能潜力分析报告。

(二)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排污权和水权交易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探索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积极参与全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争取成为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严格执行省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稳步推进全市控排企业参加全省碳排放交易。争创全省低碳社区试点。密切跟踪广东省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进展,开展中山市参与水权交易试点前期研究工作。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机制调研,探索制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适时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

(三)推行能效标识、水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根据国家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开展相关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认证产品。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水效标识管理的有关办法,推进我市水效标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广使用获得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 

(四)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争取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积极参与全省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一)强化统计预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并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算报送制度,按要求报送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加强对节能减排降碳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中山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推动国家万家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5年前建成本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三)完善法规标准。出台我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监察范围覆盖工业、商贸、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严格执行国家、省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建设项目从20151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电镀、纺织染整、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等行业分别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严厉打击伪造或冒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开通报,依法处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碳排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污水行为。推进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开展联勤联动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打击环保违法行为。

八、落实目标责任

(一)强化各镇区责任。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镇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对考核不过关的镇区,市政府将约谈镇区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重点镇区责任。对年度节能任务完成不理想的镇区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有力措施推动完成节能任务。 

(三)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加强对各镇区和企业的指导,督促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五)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月和全国低碳日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低碳行为,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降碳活动。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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