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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5-08-20 09:07:00 查看: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碳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9日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专项中安排,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绩效。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低碳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镇区、重点工作进行扶持,扶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企业。支持控排企业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支持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纳入广东省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行业代表企业开展碳盘查和碳中和;实施减碳项目。

(二)重点行业。支持低碳服务业发展,支持市内外提供碳盘查、碳核查、碳金融、碳资产管理等各类低碳服务企业入驻省级、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培育亿元楼宇;支持发展低碳楼宇经济,形成低碳服务产业集聚。

(三)重点镇区。支持碳排放总量大、强度高的镇区开展碳盘查,制定并实施减碳行动计划,完成市下达的减碳目标任务。

(四)重点工作。配套支持省下达我市的各项减碳目标任务;碳普惠制试点工作;省级低碳社区建设工作;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工作;全国低碳日宣传工作;开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特色产业、产品碳标签开发;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偿资助形式,具体标准为:

(一)重点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重点行业。给予2015年1月1日后新入驻的低碳服务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资助5万元;吸引3家及以上低碳服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的低碳楼宇按照上一年度电费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镇区。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四)重点工作。按照1:1比例,配套支持省下达我市的碳普惠、碳核查工作专项资金。其他重点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发改部门,并通过局网站及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市局。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参与全过程管理。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5位组成评审小组。

(二)资金评审。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三)资金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第四章 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金申报表承诺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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