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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7-31 08:58:00 查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的若干意见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路径,也是提高城市首位度的重要举措。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以及广珠轻轨、深中通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我市作为珠三角重要节点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日益明显。抓住当前历史机遇,积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推动本土优势企业扎根中山做大做强,吸引域外高端企业总部进驻中山,对加快建设更加美丽中山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
 三、重点任务
(一)继续扶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对我市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立足中山,加快“走出去”步伐,通过资本运营、业务重组、建设生产基地等方式做大做强。
(二)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鼓励本土优势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内部产权重整和外部兼并扩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总部形态。
(三)积极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充分发挥我市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以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优势民企为重点,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企业总部。
(四)努力形成多层次总部经济发展格局。以中心城区为先导,发挥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发展总部楼宇;以岐江新城白沙湾总部集聚区为支撑,重点打造花园式总部集聚区;以重点产业集群为依托,积极发展产业集群总部形态。
 四、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一)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积极推进本市骨干企业扎根中山设立总部。对符合总部业态,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二)设立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引进总部企业等方面的扶持。总部企业申请科技、技改、服务业等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资助。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根据总部企业和“三高”人才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进行资助,所需资金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市统筹类安排。
(四)总部企业用地保障。
1.对总部集聚区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通过依法合理设定出让条件,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总部企业用地,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竞标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可按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企业现有土地上建设办公和生产设施的,可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五)总部企业增资扩产。对总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扶持,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市外扩张的生产性项目,与市内项目享受同等的产业扶持政策。
(六)总部企业迁移税收分成。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镇区进入主城区设立总部的,总部企业与所属企业为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分成由相关镇区协商确定并办理分成划转事宜,市财政局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对总部企业迁出地的税收考核,按照保纳税基数的原则执行,实施细则由市考核办另行制定。
(七)加强人才服务。经认定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对经认定总部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不低于省一级公办学校的优质学位。
(八)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协助总部企业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健全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对总部企业的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税务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三)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四)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为适时调整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五)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监管、行业自律、政企桥梁等职能,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认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和《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中府〔2012〕6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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