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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7-31 08:56:00 查看:

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单个住宅业主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止(见附件1);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建筑(设施)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公用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止(含表箱和电表)(见附件2)。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设施,配套的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社区用房等。
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高压线路、变配电站、低压线路、设备基础、计量装置(含远程抄表系统)的建设安装等。工程内容不包括:施工用电建设、配电房土建(及其通风、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小区内电缆管沟建设等。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审总体方案前,应就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征求供电单位意见。
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电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交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由供电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建设,建成后资产无偿移交供电单位,由供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供电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由供电单位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确保居民用电安全。
 
二、工程建设
第八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
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中山地区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高于供电容量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双方约定标准。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住宅项目建筑图纸时,可就供配电设施建设情况征求供电单位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备齐相关报装资料并提供住宅项目建筑设计图纸、规划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供电单位办理报装施工用电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报装施工用电后,供电单位应及时到现场勘查,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规范确定永久供电方案。
第十二条 供电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应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供配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供电方式、建设时限、费用支付、供电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开发建设单位需提高设备、材料规格的,可与供电单位协商,并在《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补差价等事项。
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第十三条 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审核。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和建设由供电单位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供电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项目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 在进行供配电设施施工中,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供电单位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供电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直至合格。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供电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三、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依照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办理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手续。移交后,供电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供电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九条 供电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定期检测供配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程,制订合理的试验、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保障供配电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供电单位对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应严格按照供电单位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形成作业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供配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二条 供电单位应为供配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积极配合供电单位开展供配电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四、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依照城乡规划部门核准的当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维护费金额。

    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标准根据省公布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和公布,并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供电单位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支付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后,将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再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报装施工用电时按与供电单位签订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缴交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供电单位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建设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并按时供电,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所需的费用(如临时用电工程费用、临时接电费)和双电源建设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在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供电单位应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的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项目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与供电单位协商一致,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供配电设施的更新改造及运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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