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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重组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11-08 08:53:00 查看: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重组的实施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营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比重日益提高,但民营企业弱、小、散问题仍较突出。在我市发展面临土地资源少、环境压力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为实施“三个一百”战略,推动内资百强企业做强做大,必须切实推进民企重组工作。实施“民企重组工程”,通过强强联合、龙头带动,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企业以及产业组织联盟,对提高我市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和企业主体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参与重组。
(二)坚持开放推进,资源整合。鼓励民营企业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重组工作,实现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形成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各类所有制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三)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做大规模与提高效益相结合。以资本为纽带,推进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品牌、产业链、营销渠道优势互补;加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力度,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民营企业重组整合,促进企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一批国内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培育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产业产品为链条、中小企业紧密配套的产业集群,以及若干个具有行业号召力的产业联盟组织;实现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和完善,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民营经济规模和效益明显提升。
四、重点方向
(一)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企业联盟、产业基金并购、上市公司并购等多途径开展重组。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品牌、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三)鼓励效益高、竞争力强的企业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土地利用率低的企业实施重组,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土地资源紧缺等要素制约。
五、主要措施
(一)消除限制重组的规定。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民营企业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特别是不利于本市企业跨镇区重组的不合理规定。(市法制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理顺跨区域利益分配关系。妥善解决企业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跨镇区重组成果共享。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以被重组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财税指标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照5:5比例,镇区间签订企业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不能以财税利益分成比例等问题为理由阻挠重组的实施,不得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利益。(市统计局,各镇区负责)
(三)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资委负责)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在变更过程中应补缴出让金后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我市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前提下,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相关税收优惠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
(六)设立民营企业重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1000万元支持本市民营企业重组,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重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支持建立重组基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才引进和培训等。资金管理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探索政府引导资金参与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发挥并购基金在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并购方案设计、并购咨询、组织社会资金进行并购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财政局负责)
(八)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对符合条件并有上市意愿的重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支持其通过发行股票为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重组效率。(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缓解民营企业重组的融资难问题。鼓励在大型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对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完善退出机制。(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十)支持建立总部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组建立总部企业,引导其进入总部经济集聚区,按照《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给予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一)简化行政许可手续。本市内企业间的整合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企业重组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污、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二)完善工商登记服务。企业因重组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因重组实施合并、分立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十三)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积极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条件;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重组信息交流渠道,推动企业重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重组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内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外经贸局负责)
(十四)注重企业重组人才培养。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支持企业采取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和竞争上岗等方式引进重组等人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妥善解决企业债权债务问题。严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置。(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法制局负责)
(十六)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做好重组企业员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扶持、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效保障职工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鼓励企业进行体制改革、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在重组中保护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知识产权等核心要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
(十八)鼓励建立产业联盟。鼓励企业以行业协会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利用龙头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资金和订单优势,通过协议合作等方式与相关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合理分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条件成熟时积极组建紧密型企业集团。鼓励产业集群内企业以区域性品牌或知名品牌为依托,整合资源,以贴牌协作、品牌租赁等形式建立品牌产品营销平台,成立营销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
(十九)支持老字号企业重组。依法确认老字号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特别是对劣势老字号企业实施战略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老字号企业重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市促进民营企业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金融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国资委、统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银监分局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解决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各镇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重组有关工作。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产业安全。实施企业重组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制度,维护产业安全。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落实国家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维护产业安全。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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