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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5-12-04 07:38:00 查看:

    为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10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及《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守信及失信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规范了我市诚信红黑名单的发布管理程序。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一)国家和省要求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要求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也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粤府[2014]45号)指出,要“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要求“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

(二)信用奖惩制度是当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前,信用状况不佳是我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之一。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各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制定全市统一的诚信“红黑榜”发布管理制度尤为重要。两个《办法》从构建系统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出发,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目的,通过规范守信、失信行为的公示曝光程序和机制,并制定具体的激励约束措施,全面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对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出台信用奖惩制度的条件业已成熟

近年来,我市部分行政机关如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也在内部建立起所辖行业的红黑名单公示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相关反馈,类似的公示发布机制和奖惩措施通过信用公示和曝光,有效推动了相关行业领域信用度,大大促进本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为后续政策的全面推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另一方面,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中山网”已于今年3月正式上线,试运行至今效果良好,为两个《办法》的顺利推行奠定了硬件基础。目前,我市正抓紧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预计年底初步建成后将为两个《办法》的施行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两个《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诚信红黑榜发布管理和信用联合奖惩方面提出了多项规范性措施。

(一)《中山市企业及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1、界定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意识,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监管,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本《办法》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了分类,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其中,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界定并明确相应的范围,有利于推进实施各行业的分类监管。

2、提出激励与惩戒措施。针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分类,本《办法》分别提出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具体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财政性资金安排、定期检验、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相关职责时,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优先、加分等措施予以激励;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和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严格限制、加强审核、在“信用中山网”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采取信用提示和诚信约谈的办法予以惩戒。

3、完善报送及修复机制。为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办法》中单独设置了“信息申报、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章节,明确了信息报送的途径,信息异议申请及处理的方式,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同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允许其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信用,通过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信用评价或信用等级。

4、健全保障措施。《办法》从全市角度出发,提出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界定、联合惩戒的一般措施,为使其更具实操性,要求各行政机关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奖励惩戒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为保证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准确性,保证激励与惩戒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二)《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1、统一规定诚信“红黑榜”专属发布平台。《办法》规定“信用中山网”为我市诚信红黑名单的主体发布窗口,并将中山市政府门户网和包括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及中山广播电台在内的各市属媒体设定为主要发布平台。各行政机关单位网站可作为主体发布平台的附属和辅助发布窗口,同步发布有关榜单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在《办法》规定的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以外的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此项规定是按照广东省信用办对建设地方“信用网”的总体要求,并参考其他地区对发布平台的一般做法而设定。统一的发布平台既能维护榜单信息的权威性,又能有效防止相关信息被非法利用,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信息。

2、明确“红黑榜”发布范围和内容。为杜绝各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发布的信息不予发布,对不应发布的信息予以发布,本《办法》明确了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内容应当围绕产品质量安全等二十六个领域而制定。《办法》所设定的领域反映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对经济社会各领域信用建设的要求,并充分征询了所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法》对依法不予公开发布的信息也作了相应规定。

3、确定发布方式和程序。为维护榜单信息的权威性,《办法》确定了诚信“红黑榜”采取以统一发布为主、自行发布为辅的发布方式。为保证“红黑榜”信息发布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办法》对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流程和时限作了详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在信息流转各阶段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办法》还列明了相关的工作纠错机制,确保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4、确定各行政机关任务分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对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情况,《办法》对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所辖行业的诚信“红黑榜”榜单名称、发布内容和上榜标准,并对相关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5、确立信息使用规范和公示、曝光期限。《办法》规定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收集和使用诚信“红黑榜”信息,并参照现行的工商部门企业公示制度对拟发布的榜单信息予以维持三年的公示曝光期限。同时,参考先进地区“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做法,对被公示的诚信“红榜”单位和个人,规定其如在公示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将取消上榜资格;对被曝光的诚信“黑榜”单位和个人,规定其如在曝光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提前结束曝光。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筹谋划,加快出台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红黑榜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根据两个《办法》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应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梳理制定本单位收集、处理红黑榜信用信息发布和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实现与两个《办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二)部门协同,合力推进信用公示与奖惩

两个《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守信失信信用信息公示,切实形成信用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提供了有效载体。各部门要协力配合,全力组织推动,将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列入诚信红榜,将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诚信黑榜,并按照有关公布程序,定期整理报送,推动信用信息公示的长效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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