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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25 07:28:00 查看: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中府[2015]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园”)是以培养我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为宗旨,通过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综合孵化与培育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具备孵化功能的综合性孵化平台。

第三条  我市现阶段重点培育的服务业新兴业态,包括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和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兴金融。重点发展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等)、消费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商业保理、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成果孵化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业态。

(二)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活动线上推广、文化成果转化、文化产权交易、现代工业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数字出版、数字教育、数字媒体等业态。

(三)现代物流。重点发展综合物流、专业物流、生产物流、保税物流、第三方物流(包括规模仓储、物理自动化管理等)、第四方物流(包括物流规划、物流咨询、物流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等)、电商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金融服务等业态。

(四)研发与技术服务。重点发展创业孵化服务、研发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标准查询、科技咨询、三维科技、节能环保、软件工具开发、数字化仿真设计、技术交易等业态。

(五)专业服务。重点发展政策法律、会计审计、经济鉴证、专业会展、商务咨询、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资质认证、标准制定、品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业态。

(六)新兴信息技术服务。重点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物联网应用、云计算应用、专业知识库、智能家居、远程控制、智慧生产(包括机器人智能化联网、人机协作、操作系统等)、智慧农业(包括食品溯源防伪、实时图像与视频监控、可视化远程诊断等)、智慧城市等业态。

(七)电子商务。重点发展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服务、移动支付、电子认证、电子货币交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众筹、社区团购、定制服务、网订店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包括物流分拨、快件自取、电子缴费、公共查询等便民服务)等业态。

(八)健康服务。重点发展医疗保健、居家养老、家庭医生、家庭护理、中医保健、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移动医疗、基因诊疗、云健康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旅游、健康文化等业态。

(九)其它。除上述所列的业态外,只要业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专家评定,可追认为新兴业态。

第四条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创业孵化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中府[2015]64号)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园建设、孵化服务和在孵对象予以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申请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为入孵对象提供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提供或部分提供物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咨询、培训、法律、创业导师、种子资金、商业投资和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

(三)具备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创业苗圃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四)在孵企业(或项目)不少于20个;

(五)孵化器设立的自有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创业苗圃除外)。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创业孵化园的认定应由孵化园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申报表;

(二)入驻孵化对象(或项目)名单及情况简介;

(三)创业孵化园发展现状及发展计划工作报告(重点介绍:1.孵化园成立背景;2.孵化场地、服务团队、服务能力、孵化资金、在孵企业等基本孵化要素现有基础;3.孵化运营模式、管理制度、平台建设已投入资金情况;4.已取得的孵化成效;5.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的发展计划与思路);

(四)单位法人证书、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孵化场所实景图片。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园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认定工作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提交申请。

(二)评选。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择优评选。 

(三)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进入“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四)授牌。对通过公示的申报单位,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纳入“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的运营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每季度更新创业孵化园信息数据库,实施园区信息动态管理。

(二)搭建服务平台,为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或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或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或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三)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或引进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企业投融资问题。

(四)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服务业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园每年应上报在孵项目的相关信息,认定后三年内入孵项目毕业率未达50%以上的,将取消其“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申报表

       2.创业孵化园在孵企业(或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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