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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24 07:26:00 查看: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15日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领域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专项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文件精神,拟定有利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高端企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子项目,各子项目资金额度、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等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补贴等方式开展扶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每年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申报企业打印申报材料交资金主管部门。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各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并在项目单位签订《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建立绩效评估、跟踪管理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考评。

第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进展情况报告或其他材料,以及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项目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用途等,确需调整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再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相关要求,对申请验收的扶持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镇(区)发改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跟踪检查情况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改〔2014〕270号)废止。

 

附:1.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2.中山市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3.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4.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附1: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资金        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共建集聚区”)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规范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建集聚区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一批产业集聚程度高、辐射服务作用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集聚区,将其建设成为产业升级、城市转型的强力支撑平台。

第三条  共建集聚区项目资金在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额度和绩效目标执行。

第四条  共建集聚区根据《中山市竞争性评选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中府办〔2012〕26号),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实行竞争性评选,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公布。经认定后,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及共建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共建服务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项目必须是已签订共建承诺书的服务业投资项目。

(三)扶持项目建设方案切实可行。项目建设规模合理,建设内容具体,已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包括落实建设资金、完成立项、落实建设用地、通过环评审查、取得施工许可证),目前已竣工或能够在1-2年内完工并投入运营。

(四)扶持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强。在行业和领域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创新性,对所在集聚区的功能提升和产业链完善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完成进度、发展绩效进行补贴扶持,每个共建集聚区合计项目补贴每年最高为400万元。

(二)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同步投入。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金申请报告按附件1-1要求编写,附件包括:

1、资金申报表(附件1-2);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复印件);

5、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镇(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共建集聚区上年度建设投资情况、引进企业情况;

2、提出本年度共建集聚区项目扶持资金安排建议。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项目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原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

(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制定申报通知下发至各镇(区),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局网站对社会公布,就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进行详细说明。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改部门。

(二)初审。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三)复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拟定扶持名单。

(四)公示。拟扶持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如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市发展改革局启动复核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

(五)下达。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局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并在项目单位签订《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原材料费、建设工程费、仪器设备费和其他与项目有关费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中发改[2012]195号)同时废止。

 

  附:1-1、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1-2、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附1-1:

 

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项目专项资金

申请报告(提纲)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法人所有制性质、法人治理结构、主营业务,上年度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

二、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安排;项目上一年建设情况、引进企业情况;本年度建设计划及证明材料(附项目施工合同、设备供货合同、监理工作报告等材料)。

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初次申报项目无需提供)。对上一年度获得共建集聚区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度申请资金的用途进行报告(附资金支出情况表及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

四、项目绩效目标分析。项目完工并投入运营满两年时的进驻企业数、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对以上各个指标数据的具体测算分析。

    五、资金申请。包括申请扶持额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计划用途,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

 

  附2:

中山市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引导我市重大服务业企业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后劲。

第三条  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在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额度和绩效目标执行。

    第四条  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新入选全国企业500强、广东省企业百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

2、新获评省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团队等称号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服务业企业;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包括支付参加香港、深圳等服务业招商推介活动费用及相关招商引资服务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金申请报告按资金申请报告提纲(附件2-1)要求编写,申请报告的附件包括:

(一)引进服务业重大企业资金申报表(附件2-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证明企业价值及领先地位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形式对企业进行补助,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的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所形成地方财力的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一)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制定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局网站对社会公布,就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进行详细说明。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提交相应材料,并提交书面材料至资金管理部门。

(二)市局材料审查。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相关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三)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产业扶持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通过申报材料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四)公示。拟扶持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市发展改革局启动复核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

(五)下达。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并在项目单位签订《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企业发展所需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费、研发经费、仪器设备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2-1.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2-2.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附2-1:

 

重大服务业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法人所有制性质、法人治理结构,上年度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在同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企业主营业务及发展优势。

三、企业未来两年投资及发展计划及绩效目标分析。未来两年企业准备开展的项目建设、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计划安排,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相关支撑要素投入的落实情况。预期的年营业收入、解决就业人数,及对以上各个指标数据的具体测算分析。

四、资金申请。包括申请扶持额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计划用途,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

 

 

 

附3: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规范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山市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业新兴业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出现、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的,具有高知识密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能力等特征的新型服务业形态,包括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和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第三条  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通过财政资金培育引导,提升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能级和竞争力,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兴业态市场主体,形成较具规模的服务业新兴业态产业体系,促使服务业新兴业态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增长点。

第四条  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专项资金在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资金额度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有规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需已纳入《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上市上板的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

第六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形式对企业进行补贴,对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企业,可申报以下资金扶持:

(一)创业补助。对2015年1月1日后成立,已纳入《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入驻重点培育亿元楼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开办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万元。对被省级认定为优秀创业项目并获相应资金补助的新兴业态企业,由市按1:1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二)租金补贴。对在重点培育的亿元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对在上述区域和场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后两年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且业务开展正常,并在上述区域和场所租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给予全额租金补助。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成长补助。对入驻重点培育的亿元楼宇并实现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新兴业态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利润所形成地方财力的10%进行补助,年度补助上限20万元。

(四)参展补贴。对参加国内外招商推介会和专业会展的新兴业态企业,按展位费用的50%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万元。

(五)认证补贴。对取得国际认证标准的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项认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 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助上限为5万元。

    (六)创业孵化园补贴。对经市发展改革局认定的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按建筑面积和在孵项目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且在孵项目2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在孵项目40个以上的,给予60万元补助。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金申请报告按资金申请报告大纲(附件3-1)要求编写,申请报告的附件包括:

(一)《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2);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申报相应资金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

(一)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制定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局网站对社会公布,就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进行详细说明。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提交相应材料,并提交书面材料至资金管理部门。

(二)市局材料审查。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相关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三)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产业扶持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通过申报材料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四)公示。拟扶持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市发展改革局启动复核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

(五)下达。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并在项目单位签订《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只限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场地费、仪器设备费、试验外协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3-1.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申请报告(提纲)

       3-2.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申报表

 

附3-1:

 

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资金申请报告(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等。

(二)企业已开展的项目建设、营销推广、资金投入、技术研发、人才储备、客户数量等情况。

二、企业未来三年计划情况。未来三年企业为推进企业发展而准备开展的项目建设、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等方面的计划安排,以及资金、技术、人才等相关支撑要素投入的落实情况。

三、预期经济社会效益。预期三年后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经营业绩(需详细测算),以及对拓展服务业新领域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作用。

四、资金申请。包括申请扶持额度,申请专项资金的用途等。

 

 

附4: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定,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并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严格财务核算,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因故未能实施,服从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的等相关处理决定。

三、严格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按照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的书面材料。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在项目结束2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六、保证不出现下列情况:

(一)同一项目申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同时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二)自行更改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总额等;

(三)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和本承诺书中的条款。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我公司弄虚作假或出现上述情况时,市主管部门有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的权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承诺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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