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持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全面限行的通告
时间:2014-07-31 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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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持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全面限行的通告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净化大气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134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未持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全面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限制未持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含外地牌照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汽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13项的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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