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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西冲长堤西路1号荣顺隆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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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HENGLAN ZHONGSHAN,缩写:COCHZ 。
第二条 性质:由中山市横栏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办公地址:中山市横栏镇西冲口长堤西路1号荣顺隆商业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接收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商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理事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增补必须由1/4理事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三十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提出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一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十二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三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  出资人、捐赠人、资助人等投入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2019年 9月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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