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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办事指南

时间:2018-07-06 08:03:00 查看: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办事指南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8-06-07发布     2018-06-07实施

 

一、受理范围

(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三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3.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六)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镇级。

1.权责划分()

市级权限:对镇级上报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金融办审批。

2.权责划分()

镇(区)级权限:各镇区监管部门负责材料受理及初审工作,并出具受理回执和初审意见。

 

四、办理条件

(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三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3.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六)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由申请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提交至所属镇区,由所属镇区向公安部门核查替代。原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改为由申请人提交征信报告替代。 申请人为法人股东的,改为由申请人提交征信报告,同时签署《授权委托书》提交至所属镇区,由所属镇区向工商部门核查企业经营记录替代。)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休日除外

法定办理时限:15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工作日。

七、服务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所属镇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接收:业务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3.受理。受理人员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金融办;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接收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初审。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经省金融办审批核准后,颁发核准批文,由市金融局告知申请人。同时核准决定在网上公告。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办理流程图》。

 

九、窗口办理地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办理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zs.gov.cn/jrb/index.action,可电话查询(0760-88339292)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zs.gov.cn/jrb/index.action,可电话投诉(0760-123450760-88221170)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法制局);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大厅(市委党校旁);电话:0760-883197070760-88365337;网址:http://www.zsfzj.gov.cn/?con=xzfy_lower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电话:0760-12368;网址:http://www.zs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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